美國稅法長達 6,871 頁。難怪EB-5投資者在4月15日稅務截止日期臨近時會有疑問。 

值得慶幸的是,大部分的法規對 EB-5 投資者沒有影響。還有幾天就是納稅日了,EB-5投資者需要注意什麼呢?

稅號

讓我們從最基本的開始。稅務辨識碼 (TIN) 是國稅局 (IRS) 和其他政府單位用來辨識個人和實體的號碼,以利納稅。對於個人而言,稅務識別碼有兩種常見的形式:

  • 社會安全號碼 (SSN)- 適用於美國公民和符合資格的居民。
  • 個人納稅人識別碼 (ITIN)- 適用於不符合 SSN 資格的個人。

為什麼 EB-5 投資者需要 TIN?

EB-5 投資者需要 TIN 有幾個原因。首先,EB-5投資者必須申報任何美國收入,包括從EB-5投資賺取的任何利息或利潤。此外,已獲得綠卡的EB-5投資者可能會被視為美國稅務居民,並有美國稅務義務。另外,已經開立美國銀行或經紀賬戶的投資者可能需要一個TIN。

投資者需要哪一種 TIN?

如前所述,個人有兩種基本的 TIN - SSN 和 ITIN。投資者在其 EB-5 旅遊中所處的位置將決定他們需要哪種類型的 TIN。 

以下情況的投資人需要 ITIN:

  • EB-5 投資者尚未收到綠卡。
  • 投資者有美國稅務義務,但沒有工作授權。

在下列情況下,投資人需要 SSN:

  • 投資者已獲得綠卡。
  • 投資人在美國工作或計劃在美國工作。

EB-5 投資者如何取得 ITIN 或 SSN?

如果 EB-5 投資者沒有資格申請社會安全號碼,但有美國報稅義務或報告要求,他們可以申請 ITIN(個人納稅人識別號碼)。要申請 ITIN,投資者必須填寫 IRS W-7 表格,即 ITIN 的正式申請表。值得注意的是,在 W-7 表格中,所要求的地址並非投資人所合作的區域中心的地址,而是他們自己的個人地址。

ITIN 申請必須與有效的美國聯邦報稅表一同提交,除非申請人符合例外規定(例如依據稅務條約提出申請)。投資人還必須提供證實身份和外國身份的文件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通常有效護照就足以證明這一目的。其他可接受的文件包括國民身分證、外國駕照或簽證。

準備好所有文件後,可將申請書郵寄到以下地址IRS ITIN Operation, P.O. Box 149342, Austin, TX 78714-9342 USA。另外,投資人也可以親自到國稅局的納稅人協助中心(Taxpayer Assistance Center)申請,該中心提供親自文件驗證,或透過認證受理代理(Certifying Acceptance Agent,CAA)申請,例如國稅局授權的國際稅務或法律事務所。

ITIN 申請的一般處理時間為 7 到 11 週,但在報稅旺季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

要申請 SSN,投資者必須先持綠卡在美國境內,並獲得工作授權。下一步是填寫 SS-5 表格,即社會安全卡申請表,該表格可從社會安全局 (SSA) 網站下載。然後,投資者必須親自前往當地的社會安全局辦公室遞交申請,因為 SSA 不接受首次移民申請人郵寄的 SSN 申請。

在預約時,投資者需要攜帶文件正本,包括綠卡(I-551 表格)、護照和年齡證明,通常護照就足夠了。如果適用的話,他們還應該攜帶 I-94 記錄。提交申請後,SSN 卡通常會在 2 到 4 週內寄出。

NCE 1065 表格和 K-1 附表

每年,新商業企業(NCE),即負責接收和維護 EB-5 投資樂趣的實體,必須生成兩份重要的稅務文件。NCE 將直接向國稅局提交 1065 表格,並必須向每位投資者提供 K-1。

如果 NCE 結構為合夥企業或以合夥企業納稅的 LLC,則必須填寫 IRS 1065 表格,即美國合夥企業收入申報表 (U.S. Return of Partnership Income)。此表格會報告 NCE 該年度的總收入、扣除額、收益和虧損。NCE 本身不繳納所得稅。相反,它將任何收入或虧損轉嫁給它的合夥人,即 EB-5 投資者。

在 NCE 提交 1065 表格之後,它需要向每位 EB-5 投資者發出一份附表 K-1(1065 表格)。這是一份個人化的稅務報表,報告投資者在NCE收入中所佔的份額、扣除額、抵免額以及分配給他們的任何資本收益或損失。它也可能包括其他相關的稅務資訊,例如分派。投資人使用附表 K-1 的詳細資料,在個人美國報稅表中申報收入或虧損。重要的是,即使投資人未從 NCE 收到任何實際的現金分派,他們仍可能有責任為 K-1 上報告的收入繳稅,這種情況通常稱為「影子收入」。

分配與分派的差異

分配是指投資人在 NCE 的收入、收益、虧損、扣除和抵免中所佔的比例。這基本上是他們在合夥企業財務活動中所佔的部分。此份額通常由投資人在 NCE 的所有權百分比決定,該百分比通常以投資人的出資額為基礎。分配每年都會在投資人的附表 K-1(1065 表)中報告,即使投資人實際上沒有收到任何現金,也會被視為應課稅收入。這可能導致所謂的「影子收入」,即投資人對分配給他們、但沒有分配的收入欠稅。 

當 NCE 實際支付現金或財產給投資人時,即為分配。與分配不同,分派不會自動課稅。是否課稅取決於分派金額是否超過投資人在合夥事業中的課稅基礎。實質上,分配涉及將真實的金錢或價值轉移給投資人,但稅務處理取決於個人的投資基礎。

預扣稅和 EB-5

預扣稅是指自動預扣一部分收入並將其送交國稅局,以支付個人可能的稅務負擔。它的功能是預先支付所欠的稅款。對於投資者而言,稅款可以從各種收入中預扣,包括股息、利息、租金收入或合夥人收入,例如在附表 K-1 中報告的收入。

在EB-5的情況下,預扣稅取決於投資者是被歸類為美國稅務居民還是非居民外國人。對於非居民 EB-5 投資者,即那些尚未獲得綠卡的投資者,IRS 通常要求預扣通過 NCE 分配給他們的、來自美國的收入,如他們在 K-1 表中所報告的。對於與美國貿易或企業有實際關連的收入 (ECI),預扣稅率通常為 37%。對於其他類型的被動收入,例如不屬於 ECI 的利息或股利,則應適用 30% 的預扣稅,除非稅務條約降低預扣稅率。舉例來說,如果 NCE 將 10,000 美元的應課稅收入分配給一位外國 EB-5 投資者,它可能需要預扣 3,700 美元,並代表投資者將該筆款項匯給國稅局。

另一方面,身為美國稅務居民的 EB-5 投資者通常不需要自動預扣。相反,他們會在個人報稅表上申報收入,並通過預估付款或在報稅時支付任何欠稅。

年終分派

年終分派是指 NCE 在課稅年度結束時或接近結束時向投資人支付的任何現金或財產。這通常是在企業完成會計並決定是否有利潤可供分配之後。重要的是,它們有別於分配,分配僅用於報稅目的,並反映在投資人的附表 K-1 中。

年終分發是實際支付給EB-5投資者的款項,其時間通常是策略性的,通常發生在利潤確定之後,但在財政年度結束之前,以配合稅務規劃。許多 EB-5 項目扣留分發款項,直到達到關鍵的里程碑,例如達到創造就業的要求或貸款到期。如果分發的款項是投資者原始資本的回報,則通常不需要繳稅。但是,如果投資者已經收回了他們的資本,或者分發的款項反映了商業利潤,則可能會產生稅務責任。

預扣稅對這些分配的影響取決於投資者的稅務居留身份。對於非居民EB-5投資者,NCE可能被要求預扣其分配收入的美國稅,即使該收入尚未以現金分配。因此,在年終分發時,NCE 可能會根據國稅局要求的預扣稅額來減少分發的金額。這筆預扣稅款會代表投資人直接寄給國稅局,投資人會收到 8805 表格,作為已付稅款的證明。投資人可使用此表格在其美國報稅表(通常為 1040-NR 表格)中申請抵扣。舉例來說,如果投資人獲分配 10,000 美元的應課稅收入,並將在年終獲得 5,000 美元的分派,NCE 可能會預扣 3,700 美元(稅率為 37%),投資人只剩下 1,300 美元的現金,而 3,700 美元則會匯給國稅局。

對於美國稅務居民 EB-5 投資者,例如持有綠卡的投資者,一般不需要預扣稅。這些投資者通常會收到全額的分發金額,並負責在提交年度納稅申報表時直接申報收入和支付任何相關稅款,或通過預估季度納稅來支付。

請注意,上述文章僅供教育之用。任何投資者若有任何與美國稅務相關的具體問題,我們強烈建議您諮詢稅務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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