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計劃為外國投資者提供了一個相對快速且可預測的途徑,讓他們獲得綠卡和美國永久居留權,也稱為 EB-5 簽證到綠卡 過程.為了增加成功的機會,潛在的投資者必須了解該計劃的 EB-5簽証要求和 EB-5簽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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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計劃要求參與者作出 EB-5投資金額或 EB-5簽証投資額至少80萬美元的EB-5項目,滿足 EB-5投資要求.80萬美元的投資必須投向位於目標就業區域(TEA)的項目或企業。有兩種類型的 TEA。首先,如果一個地點有 20,000 或更多的居民,且該地區的失業率至少是全國平均失業率的 150%,則該地點可被視為在 TEA 內。
其次,如果某地點屬於鄉村地區,也可視為 TEA。鄉郊地區是指不屬於大都會統計區 (MSA) 且居民少於 20,000 人的地區。不屬於 TEA 要求的項目最低投資額為 1,050,000 美元,如下所示 TEA EB-5 資格, EB-5 目標就業地區, 和 EB-5 高失業率標準。為 TEA 設定較低投資額的目的是鼓勵投資在更需要刺激經濟的地區。
要滿足EB 5 簽證的投資要求,投資者必須投入合格的 800,000 美元EB-5 投資額到目標就業區 (TEA) 內的項目。TEA 包括農村區或EB-5 失業率高的地區。目標就業區域以外的項目需要投資105萬美元,與美國EB5準則和EB5計劃的要求一致。這些門檻對於獲得綠卡投資和支持美國 EB-5 計劃下的美國EB5 創造就業機會至關重要。
這與更廣泛的投資綠卡 EB 5 途徑一致,支持通過投資獲得美國綠卡的途徑。投資者受益於投資者簽證綠卡模式下的結構化選擇,更容易在美國投資以獲得綠卡資格,並通過合規和合格的區域中心項目獲得美國投資者綠卡。
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USCIS)在審核美國投資綠卡和美國投資綠卡資格的過程中,會密切關注EB-5申請人的投資資金來源。這被稱為投資者的資金來源。作為一個總體規則,申請人的投資必須來自合法來源,不能是任何非法活動的產品。此外,EB-5 申請人需要提供文件證明投資資金的來源,並證明其來自合法的來源。這也可能涉及到追溯導致 EB-5 投資的資金來源。例如,EB-5申請人可能利用出售房地產來進行EB-5投資。投資者不僅要提供房地產的銷售證明,還要向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USCIS)證明他們是用合法獲得的資金購買房地產的。如需更多資訊,請參閱 資金來源.
要獲得永久綠卡,EB-5投資者必須證明他們的投資創造了10個新的美國工作機會,也被稱為EB-5創造就業機會。對於直接項目,這10個職位必須在投資者向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USCIS)提交I-829文件以證明創造職位時已經存在,而且這10個職位必須是直接受僱於創造職位的實體。然而,對於區域中心專案而言,該專案可以產生比直接專案更多的工作機會。區域中心專案所創造的工作機會數是根據經濟公式計算的,該公式考慮了專案的建築支出和年收入。它不僅能創造直接的工作機會,還能創造間接和誘發的工作機會。此計算公式會考慮專案供應鏈所創造的工作機會,以及專案對周遭社區的經濟影響。
EB-5 EB-5 程序根據EB-5 的要求,投資者必須先獲得為期兩年的綠卡,才能獲得永久居留權。持有有條件綠卡的人與持有永久綠卡的人擁有相同的權利和特權。有條件綠卡的有效期為兩年,而永久綠卡的有效期為五年。當投資者的兩年有條件綠卡快將到期時,他們會提交 I-829 來證明他們的投資符合EB-5 創造就業的要求。當投資者提交 I-829 時,他們也將申請有條件綠卡的延期。投資者的有條件綠卡可以獲得延期,直到他們的 I-829 被裁定。當 I-829 獲得批准後,申請人及其符合資格的家庭成員將獲得永久綠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