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有意投資EB-5的投資者而言,鮮少有概念能像「資本保留期」這般重要,卻也常令人感到困惑。資本保留期規定了投資者必須將資金投入符合資格的EB-5投資項目中,並保持該資金處於「承擔風險」狀態的期限。 

雖然這項要求一直是該計畫的核心,但隨著《2022年EB-5改革與誠信法案》(RIA)的通過,相關規定已發生重大變革。了解當今「持續營運」的運作機制,以及其與RIA頒布前EB-5計畫的差異,對於對移民結果及資本回報建立切實可行的預期至關重要。

RIA 前框架:不確定性與延長時程

在《投資移民法規》(RIA)頒布之前,EB-5 法規並未明確定義明確的投資維持期。相反地,這項要求是透過政府機關的政策及裁決實務逐步發展而來的。 投資者通常被要求在為期兩年的有條件永久居留期間內維持其投資本金。然而,由於 I-526 和 I-829 申請的處理時間冗長,加上中國和印度等國家的排期倒退,這往往意味著實際上的義務期限會大幅延長。

實際上,投資者通常會將資金投入五至七年甚至更長時間。即使項目已完成並償還貸款,投資者往往也無法在不危及自身移民身分的前提下取回資金。這導致了「再投資」做法的出現,即把已償還的資金重新投入新的高風險投資機會,以維持移民合規性。雖然在舊制度下這是必要的,但再投資卻帶來了更多層次的風險、複雜性和不確定性。

RIA 改革:明確的兩年維持期

《投資者保護法》(RIA)透過引入為期兩年的法定持有期限,從根本上改變了這項制度。根據新法規定,投資者必須持有其投資標的至少兩年,這為投資者提供了明確且可預期的基本要求。此舉與先前制度相比產生了重大轉變,將原本無期限且往往曠日持久的義務,改為以法律為依據的明確時限。

該法規草案還將維持期的起始時間與資本實際注入創造就業實體(JCE)的時間掛鉤,而非與移民程序中的里程碑(例如申請獲批或開始有條件居留)掛鉤。此項變更使投資的經濟活動與投資者的移民要求保持一致。

當後勤時鐘開始計時

根據《風險投資法案》(RIA)的一項關鍵細則,兩年的維持期並不一定從投資者將資金轉入新商業企業(NCE)之時開始計算。相反,該期限應自資本全數投入合資企業(JCE)並為促進就業而承擔風險之時起算。

此區別具有實際意義。訂閱與部署之間可能存在時間差,特別是在那些分階段籌集資金或分階段進行融資的專案中。投資者必須評估專案的時間表,以了解其營運維持期何時真正開始,因為這將直接影響其資金何時具備獲利回報的資格。

後勤支援與投資週期之間的關係

雖然《投資者指南》(RIA)規定了至少兩年的投資維持期,但並未要求投資者必須在兩年後才能收回本金。大多數 EB-5 專案的投資期限較長,通常為三至五年或更久。這些時程安排反映了專案的實際需求,包括施工進度、營運穩定期以及貸款償還期限。

因此,法律規定的維持期限與投資期限之間往往存在區別。投資者不應假設維持期限屆滿即等同於償還,而應將其視為一項監管門檻,必須滿足此門檻後,方允許返還資本。

區分「維持居留」與「附條件居留」

《移民法修正案》(RIA)帶來的另一項重要變革,是將「維持期」與「兩年有條件居留期」脫鉤。以往,這兩項時限實質上是相互交織的,導致投資期限被延長。在新框架下,兩者將獨立運作。

這意味著投資者可能在取得有條件居留權之前就已完成維持投資的義務,特別是在簽證申請積壓的情況下。反之,視乎資金投入的時間點,投資者在成為有條件居留者後,仍可能處於維持投資的期限內。這種區分雖增加了靈活性,但也要求投資者更仔細地考量時機。

本文僅供參考。若您對特定的 EB-5 投資有任何具體疑問或問題,應諮詢經驗豐富的移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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