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許多潛在的 EB-5 投資者而言,EB-5 是他們進入美國的唯一途徑。然而,對於那些在外商公司擔任行政人員或經理的個人而言,他們可能有資格申請 L-1A(公司間轉移行政人員或經理)簽證。
L-1A 簽證允許行政人員或經理在跨國公司內部調職。與 EB-5 相比,透過 L-1A 取得簽證有許多重大差異,包括一些嚴格的要求。
移民意向
EB-5 是一種移民簽證,這意味著成功的申請人從一開始就會獲得有條件的永久居留權(綠卡)。此外,要從兩年的有條件綠卡轉換為普通綠卡,EB-5 投資者必須證明他們的投資創造了 10 個新的工作機會。
相比之下,L-1A 是一種非移民簽證,只允許在美國暫時停留。L-1A 簽證持有者嘗試轉換為 EB-1C,而 EB-1C 確實有移民意向。從 L-1A 轉換成 EB-1C 簽證需要以下步驟:
- 美國實體與外國實體之間必須有合格的公司關係。此關係必須在提出 EB-1C 申請前至少已存在一年。
- 申請人必須在以 L-1A 簽證入境美國之前的 3 年內,至少連續 1 年在美國境外受雇擔任管理或行政職務。
- 申請人必須繼續在美國公司擔任管理或行政職務,USCIS 的定義為
- 執行能力:指導管理、建立目標/政策、行使廣泛的決策自由。
- 管理能力:管理組織、部門或職能;監督其他專業員工或管理重要職能。
- 美國實體必須積極開展業務,且業務必須能夠充分支持執行/管理職務。
投資金額
EB-5 明確規定了最低投資額為 80 萬美元,而 L-1A 簽證持有人則沒有規定投資額。但是,L-1A 簽證持有人擔任主管或經理的企業必須保持營運,並且必須有能力支持該主管。
行政人員或經理沒有特定的薪資要求,但他們的薪資或報酬方案必須合理。可能引起 USCIS 紅旗的情況包括
- 非常低的報酬,卻沒有清楚的解釋,例如初創公司只有股權報酬而沒有薪資。
- 薪資與聲稱的責任等級不符。
- 薪資顯示個人所做的是技術性或操作性工作,而非監督或策略性工作。
主動與被動責任
這兩種簽證類別之間的一個主要差別是對申請人的活動水平的要求。EB-5 投資者可以透過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 (USCIS) 認可的區域中心進行被動投資,然後集中精力在美國定居,並自由尋找他們認為合適的任何就業機會。
相比之下,L-1A 申請人必須在美國實體擔任行政或管理職位,且該實體與他們也曾擔任行政或管理職位的外國公司有關。申請人不能自由尋找其他工作,且必須確保美國實體正在營運,並有能力支持其職位。
上述文章僅供參考,不基於任何特定事實。任何對EB-5或H1-B有具體問題或問題的人都應該諮詢移民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