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许多潜在的 EB-5 投资者来说,EB-5 是进入美国的唯一途径。然而,对于那些在外国公司担任行政主管或经理的个人来说,他们可能有资格申请 L-1A(公司间调职行政主管或经理)签证。

L-1A 签证允许高管或经理在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与 EB-5 相比,通过 L-1A 获得签证有许多重大区别,包括一些严格的要求。

移民意向

EB-5 是一种移民签证,这意味着成功的申请人从一开始就能获得有条件的永久居留权(绿卡)。此外,EB-5 投资者必须证明他们的投资创造了 10 个新的就业机会,才能从两年的有条件绿卡转为普通绿卡。

相比之下,L-1A 是一种非移民签证,只允许在美国临时逗留。L-1A 签证持有者试图转换为 EB-1C,而 EB-1C 具有移民意图。从 L-1A 转为 EB-1C 签证需要以下步骤:

  1. 美国实体与外国实体之间必须存在合格的公司关系。这种关系必须在提交 EB-1C 申请前至少存在 1 年。
  2. 申请人在以 L-1A 签证入境美国之前的 3 年中,必须在美国境外连续工作至少 1 年,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
  3. 申请人必须继续在美国公司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美国移民局将其定义为: 1:
    1. 行政能力:领导管理层,制定目标/政策,行使广泛的决策权。
    1. 管理能力:管理组织、部门或职能;监督其他专业雇员或管理重要职能。
  4. 美国实体必须积极开展业务,业务必须能够充分支持行政/管理职位。 

投资金额

EB-5 有明确的最低投资额,即 80 万美元,而 L-1A 签证持有人则没有投资额要求。但是,L-1A 签证持有者担任行政主管或经理的企业必须保持运营,并且必须有能力支持该行政主管。

对行政人员或经理没有具体的薪金要求,但他们的薪金或薪酬方案必须合理。可能引起移民局警惕的情况包括

  • 报酬很低,却没有明确的解释,比如初创公司只发股权工资而不发薪水。
  • 薪酬与声称的责任水平不符。
  • 薪资表明个人从事的是技术或业务工作,而不是监督或战略工作。

主动责任与被动责任

这两种签证类别的主要区别在于对申请人活动水平的要求。EB-5 投资者可以通过美国移民局批准的区域中心进行被动投资,然后集中精力在美国定居,并自由寻找他们认为合适的任何就业机会。 

相比之下,L-1A 申请人必须在与外国公司相关的美国实体担任行政或管理职位,而他们也曾在该外国公司担任行政或管理职位。申请人不能自由寻找其他工作,必须确保美国实体正常运营并有能力支持其职位。 

以上文章仅供参考,并非基于任何特定事实。任何人如对 EB-5 或 H1-B 有任何具体疑问或问题,请咨询移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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