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潛在的 EB-5 投資者都知道他們的區域中心投資最終會被調配到一個項目中。但是,投資者並不總是知道他們的資金如何融入項目資本堆疊,即構成項目資金的所有資金來源。

通常,EB-5 資金在專案融資中扮演三種角色之一。每種角色都可以帶來成功的結果,且各有利弊。

高級職位的 EB-5

當用作優先貸款時,EB-5 資金的使用類似於銀行貸款,並由項目資產的第一順位留置權作擔保。EB-5 投資者的投資將被用作優先貸款的一部分,他們應該檢查以確保留置權是完全抵押的,這意味著所有的項目資產都被指定為抵押品。優先貸款通常佔資本堆疊的一半以上。

這種結構為投資者提供了高水平的安全保障,因為一旦發生違約,他們會先於所有其他利益相關者得到償還。這種較低的風險使優先貸款對較保守的 EB-5 投資者具有吸引力,並有助於促進資金籌集過程。然而,優先貸款的收益率通常低於其他形式的投資,對於追求高回報的投資者來說,吸引力可能較小。

此外,開發商可能會發現這種結構具有限制性,因為它通常會限制可用的槓桿金額,而且可能需要更昂貴的後償融資來完成資本堆疊。為了使項目開始進行(這對投資者來說是一個吸引人的賣點),開發商可能還需要能夠提供大量的過渡融資。潛在的 EB-5 投資者希望確認過渡性融資是否到位,否則如果過渡性融資不到位,項目可能會落後於計劃進度。

EB-5 作為夾層融資

作為夾層融資,EB-5 資金被定位在優先債務和股本之間。它通常由個人擔保或以開發商在專案中的所有權權益而非專案的實體資產作抵押。這種結構可能提供比優先債務更高的收益率,因此對投資者更具吸引力,對需要在不稀釋所有權的情況下填補資金缺口的開發商來說也更靈活。

但是,由於其從屬地位,夾層地位的風險可能較高。如果發生違約,夾層投資人只能在優先債務清償後才能獲得償還,而且擔保權益可能會受到債權人間協議的限制,這些協議會限制不良情況下的補救措施或控制權。

EB-5投資的風險可以通過具有良好資產負債表的開發商的個人擔保而大大降低。投資者可能希望核實資產負債表,以確保有足夠的資金支付 EB-5 貸款。

EB-5 作為優先股權

當結構為優先股權時,EB-5 資金被視為項目中的所有權權益,通常有固定的優先回報,並在分配上優先於普通股權。這種方案提供了最高的潛在回報,但也有最高的風險,因為它缺乏抵押品,而且只有在所有債務履行後才能償還。優先股權對開發商極具吸引力,因為它不像債務一樣需要固定付款,而且在管理專案現金流方面具有更大的靈活性。

最終,EB-5基金在優先貸款、夾層融資或優先股本之間的選擇取決於項目的資金需求、發展商的融資策略以及EB-5投資者的風險收益期望。每種結構都涉及安全、收益、靈活性和複雜性之間的權衡,必須仔細定制,以滿足財務和移民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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