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決定是否同時提交EB-5申請和綠卡申請(也稱為身份調整申請)時,需要考慮很多事情。其中一些因素包括時機是否合適,資金來源是否容易獲得,以及在某些情況下,是否違反了移民身份、逾期居留或未經許可工作。 

根據《移民和國籍法》(INA)第 245k 條,移民法中有一項規定基本上可以原諒在某些情況下違反移民法的行為。這很重要,因為違反移民規定可能會成為獲得批准綠卡申請的障礙。 

根據第 245k 條,如果違反移民身份的人根據 EB-5 申請提交了 EB-5 申請和綠卡申請(在美國期間),那麼在某些情況下,移民違規行為基本上是“原諒”的。只要該人合法進入美國,並且自上次入境以來沒有再次侵犯其身份,該條款基本上就消除了移民違規行為。“合法入境”一詞非常重要,因為該人必須攜帶除假釋前檔以外的任何其他檔入境。 這是因為提前假釋文件意味著該人已被「假釋」到美國。 

讓我們舉一些例子。 

  1. 一名在2024年1月被解僱的H-1B工人正在考慮提交EB-5申請和綠卡申請。直到 2024 年 4 月,他們才能夠提交 EB-5 申請。 在這一點上,H-1B工人在有60天的寬限期后,已經失去身份大約30天。第245k條在這裡適用,因為H-1B工人沒有超過180天。
  2. F-1 學生在 2023-2024 學年上學。2024年5月,學生獲得為僱主工作的OPT,但僱主撤銷了該提議。該學生無法開始工作,並且超過了允許的90天失業天數,但留在美國並在全國旅行。然後,該學生於 2024 年 5 月離開該國。2024年8月,學生以B-2訪客簽證返回美國,並在2024年11月入境90天后提交EB-5申請和綠卡申請。在這種情況下,學生的 F-1 身份違規超過 180 天。但是,當學生能夠作為訪客返回時,最後一次合法入境,再加上提交 EB-5 申請和綠卡申請,觸發了 245k 的豁免,並允許學生在他們的綠卡申請上獲得批准。 
  3. 一名H-1B員工於2023年10月被解僱,寬限期至2023年12月底。H-1B工人無法找到工作,留在美國並開始處理他們的EB-5申請,但直到2024年8月才能提交,累積了超過180天的移民身份違規。H-1B工人於2024年10月獲得假釋,離開美國,兩周后帶著假釋提前返回。在這種情況下,即使H-1B工人自上次進入美國以來沒有犯下任何違規行為,但第245k條不適用,因為H-1B工人沒有被合法接納,而是被假釋進入美國。 

當然,這些例子和事實模式並不能得到保證,因為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在裁定您的綠卡申請時可能會考慮其他緩解因素。 如果您有違反移民規定,這可能不會成為通過EB-5獲得綠卡的永久障礙。 

上述文章僅供參考,不基於任何特定事實。任何對EB-5或H1-B有具體問題或問題的人都應該諮詢移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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