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EB-5過程中的投資者來說,申請審批的延遲可能會令人非常沮喪。在某些情況下,延遲甚至會危及移民計劃、投資和家庭安全。在某些情況下,EB-5申請人可以通過稱為強制執行令(writ of mandamus)的法律工具尋求救濟。 

何謂強制執行令狀?

強制令狀是強制政府機構或官員履行法律要求其履行的職責的法院命令。它不是用來告訴該機構如何決定某件事情,而是當該機構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採取行動時,強制該機構做出決定。就 EB-5 而言,這種法律補救通常用於解決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 (USCIS) 不合理的延遲。

強制執行訴訟是向聯邦法院提出的,雖然它們並不保證會有有利的結果(例如獲得批准),但它們可以成功地迫使 USCIS 就長期懸而未決的申請或請願作出決定。

EB-5 移民程序中的強制執行令

EB-5 程序涉及幾個關鍵階段,通常會受到政府的長時間審查。

通常會經歷重大延遲的兩種主要 EB-5 表格是

  • I-526E 表格:投資者的首次移民申請,用於確定有條件綠卡的申請資格。
  • I-829 表格:在滿足創造就業機會和投資要求後提交的取消永久居民身份條件的申請。

如果移民局延遲處理這些申請的時間遠遠超過公告的處理時間,申請人可以選擇提出強制執行令狀,強迫移民局審理案件。

在 EB-5 案件中,何時適合提出強制執行令狀?

並非所有的延遲都有理由申請委託令。法院在給予此類救濟之前會考慮多項因素,請願人必須證明:

1.延遲不合理

申請人必須證明政府未在合理期間內採取行動。雖然沒有固定的規則,但有些律師認為延遲 18 到 24 個月或更多(取決於申請的類型和案件的複雜性)可能是不合理的,尤其是在沒有理由的情況下超過 USCIS 公佈的處理時間。

2.沒有足夠的替代補救辦法

在訴訟之前,請願人應先用盡其他可用的補救方法。這可能包括:

  • 向 USCIS 提交線上案件查詢
  • 聯絡 USCIS 申訴專員
  • 請求國會代表協助

如果這些努力仍無法取得進展或解釋,則可能會考慮發出強制執行令狀。

3.責任是非自由裁量的

法律要求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USCIS)審理申請,而且它不能無限期地擱置決定。雖然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USCIS)在如何決定申請(批准或拒絕)方面有自由裁量權,但它沒有拒絕採取行動的自由裁量權。這個區別是強制執行權資格的關鍵。

風險與注意事項

提交強制執行令狀應小心處理。雖然它可以刺激 USCIS 採取行動,但也存在風險:

  • 如果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USCIS)已經傾向於拒絕申請,強制執行訴訟可能只是加速否決的決定。
  • 法院不會命令 USCIS 批准申請,只會採取行動。
  • 過早提出訴訟(在發生足夠的延遲之前)可能會導致撤銷訴訟和不必要的法律費用。

當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USCIS)未對申請採取行動時,強制執行令狀(writ of mandamus)是一項有力的法律工具,可以幫助EB-5投資者突破官僚延誤。然而,它不是捷徑或批准的保證。考慮此選項的EB-5申請人應仔細評估他們的情況是否符合強制執行的法律標準,並諮詢經驗豐富的移民訴訟律師。如果策略性地適當使用,強制執行令狀可以幫助原本停滯不前的EB-5移民程序恢復動力。

以上文章僅供參考。任何人如果認為自己的EB-5申請被長期拖延,應諮詢有經驗的移民律師。

相關文章

讓我們討論您的美國投資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