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準 EB-5 投資者都明白,他們必須投資至少 80 萬美元到一個能創造至少 10 個工作機會的項目或企業。然而,投資者並不總是清楚地瞭解成功的 EB-5 投資所涉及的機制。
通過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USCIS)認可的區域中心進行的EB-5投資將有兩個對投資者非常重要的實體。第一個實體稱為新商業企業 (NCE) ,第二個實體稱為創造就業機構 (JCE)。
這些實體是什麼?它們在 EB-5 程序中扮演什麼角色?
新商業企業 (NCE):
NCE 是為了在美國從事盈利性業務而成立的公司,其目的是通過創造就業機會和資本投資使經濟受益。NCE 是接受 EB-5 投資者資金的實體,負責將資金用於該專案。它必須符合以下條件:NCE 通常成立為有限責任公司 (LLC),由區域中心擔任管理成員。
- 新規定:NCE 必須在 1990 年 11 月 29 日之後成立,或必須是經過重大重組或擴張的原有企業。
- 商業:NCE 必須涉及營利性業務。
- 投資:必須將從 EB-5 投資者籌集的資金用於預期的發展或業務擴張,並在此過程中創造工作機會。
NCE 通常透過 EB-5 投資者募集資金,並負責確保專案的執行方式能創造所需數量的工作機會,並符合其他監管義務。NCE 也負責將 EB-5 投資資金從 NCE 轉移到 JCE。
就業創造企業 (JCE):
JCE 是指在 EB-5 投資項目中直接創造就業機會的實體或營運企業。聯營公司通常是經營項目的日常活動的企業,例如新開發的酒店。這是EB-5投資資金被部署以創造直接就業機會的地方。
JCE 的主要角色是成功執行專案,以便直接透過專案創造工作機會,並計入符合 EB-5 創造工作機會的要求。聯合企業執行委員會負責監督施工、僱用工人、經營業務和創造所需數量的工作機會。
NCE 和 JCE 如何共同工作:
NCE 和 JCE 是相互關聯但又不同的實體。在典型的 EB-5 區域中心專案中,NCE 是投資工具,而 JCE 則是開發專案、直接雇用員工和經營業務的實體。以下是它們的合作方式:
- 籌集資金:NCE 向 EB-5 投資者募集資金,通常是將他們的投資匯集到一個較大的基金中,然後用於專案。
- 投資流程:NCE 將匯集的資金投資到 JCE,JCE 則使用這些資金來資助創造就業機會的營運或發展活動。這可能是用於建造建築物、購買設備或企業的營運成本。此資金流程通常由 NCE 與 JCE 之間的貸款協議所規範。
- 創造就業機會:JCE 直接創造了所需數量的工作機會(每位投資者至少 10 個全職工作機會),這些工作機會使 EB-5 投資者有資格獲得永久綠卡。
- 工作機會計算:監督專案的區域中心通常會使用間接和誘發的工作創造(因專案的經濟活動而產生的工作,即使並非由 JCE 直接雇用)來協助滿足工作創造的要求。
在評估 EB-5 投資機會時,投資者希望清楚瞭解誰是 NCE 和 JCE,以及誰負責經營每個實體。由經驗豐富的團隊來領導 NCE 和 JCE 是 EB-5 投資者取得成功的關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