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月來,關於「黃金卡」作為美國居留權替代途徑的討論日益熱烈。人們難免將其與歷史悠久的EB-5移民投資者計劃相提並論。儘管兩者常被歸類為投資型移民方案,但相似之處僅止於此。 

EB-5是經國會授權的法定計劃,具備明確的規則與保障機制;而黃金簽證則透過總統公告設立,面臨重大的法律挑戰。投資者在評估移民策略時,理解兩者在結構、財務及法律層面的差異至關重要。

成文法與總統公告

EB-5計劃由國會於1990年創立,並載入《移民與國籍法》。該計劃由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管理,在2022年《改革與誠信法案》實施後,遵循詳盡的法定與監管框架運作。簡言之,EB-5具備明確的法律依據、規範的申請程序、裁決標準,以及寫入聯邦法律的投資者保障措施。

相較之下,黃金卡是透過總統公告而非立法程序推動的。此差異具有法律意義。移民類別與移民簽證分類通常由國會依據其憲法賦予的歸化與移民管轄權所制定。因此,黃金卡目前正面臨美國大學教授協會的訴訟挑戰,質疑行政部門是否具備權力在未經國會批准的情況下,實質上創建新的移民簽證類別。 此項法律挑戰同時質疑黃金簽證挪用EB-1及EB-2類別簽證的事實——該類簽證通常保留給具備卓越才能的專業人士。相較之下,EB-5類別每年擁有獨立配額的10,000張簽證。

投資與捐贈:承擔風險的資本 vs. 轉移的資本

另一項主要區別在於財務貢獻的性質。

EB-5是一項投資計劃。 投資者需向新商業企業注入資本,目前針對符合資格的農村或高失業率項目,投資額為80萬美元。該資本必須處於「風險狀態」以產生回報,且每位投資者必須創造至少10個美國全職工作崗位。雖然不保證本金償還,但此架構允許企業投資者在項目表現達標的前提下,按計劃收回投資本金。

黃金卡並非傳統投資項目,而是每人需捐贈或出資一百萬美元的捐款形式。此類捐款不以創造就業或資本回報為目的,資金將直接轉入美國政府帳戶,性質更接近於換取移民權益的費用或贈禮。

創造就業機會與經濟目的

EB-5本質上是一項經濟發展計劃。每位投資者必須證明其資本投資能創造或維持至少10個美國全職工作崗位。這項創造就業的要求是該計劃的核心宗旨,並受到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的嚴格審查。黃金簽證(綠卡)的核發並不取決於創造就業,而是旨在為聯邦政府創造收入,其潛在目標是協助償還國家債務。

誰更適合申請EB-5?

EB-5 投資移民計劃通常非常適合尋求合法、穩定途徑取得永久居留權,且願意對美國企業進行符合資格的風險投資的投資者。這類投資者通常重視在投資期滿時收回本金的機會(儘管並非保證),同時也準備參與結構化、文件密集的移民程序,包括資金來源證明、申請文件提交,以及最終解除附帶條件等流程。雖然 EB-5 投資者具備參與計劃的經濟能力,但其中許多人仍面臨資金調度困難,因此需要專業移民律師協助完成申請程序。 他們同時準備投入結構化且文件繁複的移民程序,包含資金來源證明、申請文件遞交,以及後續的條件解除程序。儘管EB-5投資者具備參與計劃的經濟能力,但其中許多人並非超高淨值人士。

相對地,金卡計劃吸引的是極高淨值人士,他們更重視效率與行政簡便性,而非投資本金的回收。這類人士可能傾向於進行一次性、不可回收的財務捐贈,而非參與承擔商業風險且附帶創造就業要求的私募投資。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任何考慮移民選項(如EB-5)的人士,應諮詢經驗豐富的移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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