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上,F-1 簽證類別被嚴格視為非移民意向簽證類別,這意味著 F-1 學生不應採取任何表明他們可以在未來申請永久居留身份的行動。 

由於 F-1 學生簽證具有非移民意圖,這使得學生參與 EB-5 投資者計劃成為一個棘手的提議。這當然不是不可能,只是增加了難度。

然而,2023 年 12 月,美國移民局更新了針對 F 和 M 簽證類別的國際學生的政策指南,澄清雖然 F 和 M 學生仍必須證明他們不打算放棄外國居住地,但他們現在可以申請移民簽證路線,包括提交EB-5 申請。 

雖然這是值得歡迎的指導,但對於F-1 學生來說,在美國領事館證明非移民意圖仍然很重要,證據可能包括(但並非詳盡無遺)外國銀行對賬單、國外居住情況以及與其家鄉的其他聯繫國家。現行規則仍然適用,如果 EB-5 優先日期為當前且 F-1 學生能夠提交 AOS 申請,則他們在提交申請之前的一段時間內不得旅行以證明意圖發生變化。 此外,一旦提交 AOS 申請,F-1 學生在提前假釋獲得批准之前不得再次旅行。 

上述文章僅供參考,不基於任何特定事實。任何對EB-5或H1-B有具體問題或問題的人都應該諮詢移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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