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EB-5 改革与诚信法案》("RIA")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签署成为法律,在此之前,EB-5 计划在其到期后将如何发展经过了多年的谈判和反复论证。改革与诚信法案》将 EB-5 计划延长了五年,而在过去,EB-5 计划一直面临着日落的威胁,到 2021 年,EB-5 计划确实到期了,但却没有续期,这使得 EB-5 行业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投资者和项目方都很不舒服。 

监管与评估》为该计划提供了一定的稳定性,并随之引入了一些旨在保护投资者和计划完整性的重要变化。下面重点介绍一些重要变化:

  1. 在《区域一体化协定》出台之前,投资者需要在有条件永久居留期间维持其投资。由于工作积压和审理时间,许多投资者从未获得有条件永久居留身份,因此他们的投资基本上被无限期 "冻结"。随着《风险评估法》的颁布,现在只要求投资者在向创造就业实体("JCE")提供投资并将其置于风险中后两年内维持投资,只要创造就业的要求得到满足即可。在许多情况下,这消除了投资者多年来的投资束缚,并提供了两年后返还投资的选择。虽然没有直接的文字说明两年期从何时开始,但美国移民局已经发布了指导意见,即:1)在投资被置于风险中并提供给联合企业时;或 2)如果投资在提交 EB-5 申请前超过两年,则在提交申请时投资仍在。这并不妨碍项目保留投资者的投资超过两年期限。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那些在《条例和细则》出台前递交 EB-5 申请的投资者仍需遵守之前的规定,必须在整个有条件永久居留期内保持其投资。回顾一下,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开始于调整身份申请获得批准之时,或者如果投资者正在办理领事手续,则开始于投资者持移民签证进入美国之日。
  2. 在《区域投资协定》颁布后,如果投资者投资的项目所在的区域中心被终止,投资者在某些情况下将不再面临同样的障碍。这缓解了投资者的焦虑,因为在以前,如果投资者没有达到有条件永久居留的阶段,区域中心的终止将被视为对投资者资格有影响的重大变化,投资者的 EB-5 申请将面临被撤销或拒绝。根据《条例与细则》,诚信投资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保留资格。

    幸运的是,该条款也具有追溯性,适用于《区域投资协定》之前的投资者。它还允许移民局发出证据要求("RFE")或拒绝意向通知("NOID"),让投资者有机会作出回应并证明自己是否符合资格。值得注意的是,在终止区域中心不影响投资或创造就业的大多数情况下,该条款允许对投资者进行保护;但是,将对每个案例进行单独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实质性变化。
  3. 区域投资协定条款为投资者引入了一种更为简化的申请方法。新规定要求区域中心必须为每个项目提交单独的申请(I-956F 表),但在提交申请后,投资者就可以提交其 EB-5 申请,而无需提交与项目相关的所有繁琐文件。 
  4. 当然,最大的变化是允许在美国的投资者在提交 EB-5 申请的同时提交调整身份申请,从而使投资者有能力留在美国并获得旅行和工作许可。在《区域投资协定》出台之前,投资者只能在 EB-5 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提交调整身份申请,这对许多投资者来说意味着失去了留在美国的能力,也无法工作或进行国际旅行。 

以上文章仅供参考,并非基于任何特定事实。任何人如对 EB-5 或 H1-B 有任何具体疑问或问题,请咨询移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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