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投資者在開始旅程時面臨幾個重要問題。對於某些人來說,他們遇到的第一個問題是是否選擇區域中心專案或考慮直接 EB-5 投資?

這兩種選擇都提供了獲得永久居留權的途徑,並且具有相同的投資金額選擇。然而,潛在投資者在選擇 EB-5 路徑時應考慮這兩種選擇之間的三個關鍵差異。

1. 主動投資與被動投資

區域中心 EB-5 投資與直接投資之間最顯著的差異之一在於投資本身的本質。

區域中心投資

區域中心投資通常被認為是被動的。投資者將資金投入指定的區域中心,該中心是經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批准的第三方實體。在這種模式中,投資人無法直接控制企業的日常營運。相反,他們依靠區域中心來管理投資並確保其滿足計劃的要求。

直接 EB-5 投資

相較之下,直接 EB-5 投資需要投資者發揮更積極的作用。這些投資涉及投資者直接建立或經營新的商業企業。這可能意味著從頭開始創業或投資現有業務。因此,直接投資者必須更參與管理和決策過程,這既是有回報的,也是要求極高的。

2. 創造就業的要求

創造就業機會是 EB-5 計畫的核心,但區域中心和直接投資的就業機會創造標準有所不同。

區域中心投資

對區域中心的投資可以利用間接和誘發的就業機會來創造。這意味著投資所創造的就業機會不必與投資者的資本直接相關。相反,區域中心可以計算投資在更廣泛的經濟影響範圍內創造的就業機會。例如,如果區域中心資助一家新酒店,它可以將供應商和服務提供者等相關行業創造的就業機會視為其就業創造統計的一部分。

直接 EB-5 投資

另一方面,直接投資的標準更為嚴格,只要求直接創造就業機會。對於直接 EB-5 投資,投資者必須證明其投資直接為美國工人創造了至少 10 個全職工作。這就需要對就業數據進行更詳細的分析和記錄,這使得直接投資者的流程變得更加複雜。

3. 匯集投資者的能力

匯集資金的能力是另一個重要的差異,可以顯著影響投資人的決策。

區域中心投資

區域中心投資在這一領域表現出色,使投資者能夠匯集資金。多個 EB-5 投資者可以向一個項目捐款,合併他們的資金以滿足最低投資要求,目前目標就業領域的最低投資要求為 105 萬美元或 80 萬美元。這種匯集可以減輕個人投資者的財務負擔並增強專案的可行性,因為大型專案通常更容易獲得更大的資金。

直接 EB-5 投資

直接投資不允許匯集。這種結構可能會給小型投資者帶來挑戰,他們可能會發現很難單槍匹馬地為符合 EB-5 標準的企業提供資金。如果投資規模較小,那麼實現必要的創造就業要求也將變得更具挑戰性。

相關文章

博客

農村計畫還款注意事項

自從《EB-5 改革與誠信法案》創建了農村目標就業區 (TEA) 預留類別以來,人們對農村 EB-5 計畫的興趣呈指數級增長。為了

閱讀更多»